研究会章程

甘肃省循环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甘肃省循环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为Gansu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GACE)。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成立的由循环经济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及热心人士自愿组成全省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本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坚持发扬学术民主,研究并宣传循环经济的理论,指导循环经济的实践,为甘肃建设全国循环经济示范省建言献策。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团队研究循环经济的重大课题,宣传循环经济的理念和经验。         

(二)开展国内外循环经济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任务。

(四)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编辑出版研究会的会刊,组织编写和翻译循环经济的书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循环经济方面工作三年以上者;从事循环经济管理的党政干部;在循环经济工作中有突出工作业绩的企业者。

团体会员。与循环经济专业有关,并愿意参加本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循环经济有关的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甘肃省循环经济研究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取得本会印发的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优秀学术论文和科学作品的评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印发的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四)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论文作品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主要是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坚持按《章程》办事;

(三) 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热心社会组织工作,作风民主;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五)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不含社科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任期不超过两届;

(六) 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外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单位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经费收支由会长负责审批,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