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研究会党支部 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3|栏目: 协会动态 |浏览次数:

甘肃省循环经济研究会党支部

意识形态工作制度

(2023年3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甘肃省循环经济研究会(简称“研究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凝聚全体党员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研究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研究会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

第三条 研究会将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支部书记任组长,宣传委员、组织委员为小组成员。支部书记是抓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

第四条 宣传委员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

第六条 党支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适时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七条 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党支部把意识形态工作上墙、走心、重行。

第九条 要求研究会各位党员,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发布情况,不发布、转发涉党不良言论及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

第十条 研究会党支部将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自我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自我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会将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所管党员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参与开展不力的;

(二)在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相关问题上,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所管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的;

(四)其他未能切履行党员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研究会党支部将根据上述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涉事党员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会内通报批评等。重则提请上级管理部门给予个人组织内的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会党支部负责解释。